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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環境檢測】強力執法,勿枉勿縱 |
2022-06-30 |
111年7月1日起環保署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強化「強化裁罰證據力、監督易超標事業」兩大管理重點,各環保機關稽查時,將作為稽查結果若在法規標準附近時的處理依據。環保署預估,該原則上路後,全國約至少有4萬5,000家事業將受監督,以達實質有效減少污染情形。 環保署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與第36條規定,針對各法規標準提出8項執法應注意原則,含括空氣、水、廢棄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管制範疇,供環保機關進行更細緻化管控及後續處理方式。當稽查檢測超過法規標準且在應注意範圍內,除符合逕為裁處情形外(如非法排放、因事業原因無法再次採樣檢驗、環保機關已依行程政程序法調查與注意、同一檢測項目同時取得3件樣品以上,且檢驗結果超標件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應依本原則進行於30天內再次採樣檢驗,如更嚴重,以水污法為例,則將以第2次之最高污染濃度處分;如未超過法規標準值且在應注意範圍,因屬易超標事業,則通知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必要時得加強稽查,給予事業更多環保責任,實質擴大管制上警戒範圍。 「對持續超標者,強化裁罰證據力,對剛好沒超標的,加強監督。」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張順欽解釋,此舉不僅維護當事人權益,更對環境保護有積極作為。訂出「應注意範圍」後,這8項相關法規值並無變動,但環保單位的執行上將更加強力道。超標者不僅將以兩次中最重的開罰,並確認是否持續超標,以強化證據力。至於「低空飛過」者,不僅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功能,更將遭到註記,後續環保主管機關得加強稽查。全台約有4萬5千家受列管的事業皆適用此原則,以實質有效減少污染。 環保署表示,據統計近年稽查檢測資料,發現「合格但屬易超標」多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說明該原則將有助於易超標事業管制力道。以水污染管制為例,經統計106至110年「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檢測化學需氧量(COD)之 6,813筆數據,其中95 %為合格情形,以法規標準± 10%為應注意範圍,發現稽查結果「合格,但屬易超標情形(149筆)」大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79筆)」。自 7月1日起,如屬前述易超標事業,環保機關將通知事業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提醒事業非僅控制合於標準,更督促當接近法規標準時應採取相關措施。 環保署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依同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明定一體注意原則,該原則即在此意旨下提出,以規範環保機關遂行各行政程序時,以兼顧維護環境品質之公益與當事人權利之要求。環保署表示,自 7月1日起,當稽查檢測落在法規標準的應注意範圍內,環保機關將依據該執法應注意原則,包括再次採樣檢驗,強化裁罰證據力;或通知事業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進一步監督易超標事業,以有效改善環境品質。 (...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b7aae655-b8ab-4b78-9491-0c67e284e508 |
【法規-環境檢測】強力執法,勿枉勿縱
2022-06-30
111年7月1日起環保署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強化「強化裁罰證據力、監督易超標事業」兩大管理重點,各環保機關稽查時,將作為稽查結果若在法規標準附近時的處理依據。環保署預估,該原則上路後,全國約至少有4萬5,000家事業將受監督,以達實質有效減少污染情形。 環保署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與第36條規定,針對各法規標準提出8項執法應注意原則,含括空氣、水、廢棄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管制範疇,供環保機關進行更細緻化管控及後續處理方式。當稽查檢測超過法規標準且在應注意範圍內,除符合逕為裁處情形外(如非法排放、因事業原因無法再次採樣檢驗、環保機關已依行程政程序法調查與注意、同一檢測項目同時取得3件樣品以上,且檢驗結果超標件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應依本原則進行於30天內再次採樣檢驗,如更嚴重,以水污法為例,則將以第2次之最高污染濃度處分;如未超過法規標準值且在應注意範圍,因屬易超標事業,則通知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必要時得加強稽查,給予事業更多環保責任,實質擴大管制上警戒範圍。 「對持續超標者,強化裁罰證據力,對剛好沒超標的,加強監督。」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張順欽解釋,此舉不僅維護當事人權益,更對環境保護有積極作為。訂出「應注意範圍」後,這8項相關法規值並無變動,但環保單位的執行上將更加強力道。超標者不僅將以兩次中最重的開罰,並確認是否持續超標,以強化證據力。至於「低空飛過」者,不僅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功能,更將遭到註記,後續環保主管機關得加強稽查。全台約有4萬5千家受列管的事業皆適用此原則,以實質有效減少污染。 環保署表示,據統計近年稽查檢測資料,發現「合格但屬易超標」多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說明該原則將有助於易超標事業管制力道。以水污染管制為例,經統計106至110年「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檢測化學需氧量(COD)之 6,813筆數據,其中95 %為合格情形,以法規標準± 10%為應注意範圍,發現稽查結果「合格,但屬易超標情形(149筆)」大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79筆)」。自 7月1日起,如屬前述易超標事業,環保機關將通知事業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提醒事業非僅控制合於標準,更督促當接近法規標準時應採取相關措施。 環保署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依同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明定一體注意原則,該原則即在此意旨下提出,以規範環保機關遂行各行政程序時,以兼顧維護環境品質之公益與當事人權利之要求。環保署表示,自 7月1日起,當稽查檢測落在法規標準的應注意範圍內,環保機關將依據該執法應注意原則,包括再次採樣檢驗,強化裁罰證據力;或通知事業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進一步監督易超標事業,以有效改善環境品質。 (...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