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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條文

2021-08-30




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第六條 第 二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適用附表一項次二、項次九至項次十三、項次二十一、附表二項次二或項次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就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三倍至十倍。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情節嚴重者,得逕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應依違反本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追繳其所得利益。 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6555&log=detailLog

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條文



2021-08-30



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第六條 第 二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適用附表一項次二、項次九至項次十三、項次二十一、附表二項次二或項次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就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三倍至十倍。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情節嚴重者,得逕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應依違反本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追繳其所得利益。 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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