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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
2019-11-12 |
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六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為配合施行後之執行現況,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增訂一條、修正五條,共修正六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惟針對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或透過收費制度促使其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但對於政府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故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而各地方政府下水道建設及接管普及率差異性大,為使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可因地制宜順利執行,爰將徵收及處分機關修正為地方政府,徵收收入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於污水下水道建設及改善生活污水等有關用途。 此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收集處理對象主要為家戶生活污水,相較於事業廢水,性質較單純,故配合家戶徵收對象之修正,排除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另考量全國仍有部分區域之飲用水來源為地下水,雖現行規定已限制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及污水經符合規定,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惟難完全杜絕以合法許可,將廢水非法注入地下水體之風險;又實務管理,改善期間水質惡化應予處分之執行依據未能明確,故有必要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及方式、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改善期間水質惡化應予處分之執法依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對象,排除公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修正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由地方政府執行徵收及處分,並明定徵收收入、支用用途及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費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刪除現行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及修正對應之刑責、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 三、增訂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之一)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水污染防治法 | |
|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
水污染防治法
2019-11-12
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六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為配合施行後之執行現況,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增訂一條、修正五條,共修正六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惟針對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或透過收費制度促使其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但對於政府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故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而各地方政府下水道建設及接管普及率差異性大,為使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可因地制宜順利執行,爰將徵收及處分機關修正為地方政府,徵收收入全數歸入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於污水下水道建設及改善生活污水等有關用途。 此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收集處理對象主要為家戶生活污水,相較於事業廢水,性質較單純,故配合家戶徵收對象之修正,排除徵收其水污染防治費;另考量全國仍有部分區域之飲用水來源為地下水,雖現行規定已限制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及污水經符合規定,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惟難完全杜絕以合法許可,將廢水非法注入地下水體之風險;又實務管理,改善期間水質惡化應予處分之執行依據未能明確,故有必要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及方式、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改善期間水質惡化應予處分之執法依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對象,排除公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修正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由地方政府執行徵收及處分,並明定徵收收入、支用用途及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費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刪除現行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及修正對應之刑責、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 三、增訂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