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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異味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之一、應加重裁罰事項(九)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之加重裁罰規定 |
2021-06-28 |
主管機關: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發)布日期:110.06.21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規定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等處分。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異味污染物係指具有氣味,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污染物。 (...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oaout.epa.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22434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異味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之一、應加重裁罰事項(九)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之加重裁罰規定
2021-06-28
主管機關: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發)布日期:110.06.21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規定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等處分。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異味污染物係指具有氣味,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污染物。 (...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