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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
2021-06-21 |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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