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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並修正名稱為「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
2021-01-21 |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受污染土地:指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以下合稱污染場址)之農業用地。 (二) 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且依法得供農業種植食用作物使用之土地。 (...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284&log=detailLog |
修正「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並修正名稱為「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2021-01-21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受污染土地:指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以下合稱污染場址)之農業用地。 (二) 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且依法得供農業種植食用作物使用之土地。 (...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