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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自110年1月1日生效 |
2020-12-29 |
主 旨: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詳如附件。 (...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
|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0688&log=detailLog |
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自110年1月1日生效
2020-12-29
主 旨: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詳如附件。 (...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