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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
2020-09-21 |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詳細內容) | |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8550&log=detailLog | |
詳細資料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2020-09-21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855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