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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2020-05-13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之定義、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係因「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公告之修正,將貯油場之定義及設置防溢堤等管理規定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為免重覆管制,爰配合修正本公告事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別64.(2)「貯油場」配合「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施行日期,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業別64.(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定義包含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並排除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另刪除適用條件及延後施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三、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經營業」、63.「蒸汽供應業」之施行日期已屆期,爰予刪除。 環保署強調,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油品貯存設施,促使業者確實完備防止污染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並備足預防疏漏之器材;如有洩漏,應妥善收集及處理。呼籲業者應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1edd6a79-fc7b-412a-8487-a08cf011f31a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2020-05-13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之定義、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係因「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公告之修正,將貯油場之定義及設置防溢堤等管理規定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為免重覆管制,爰配合修正本公告事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別64.(2)「貯油場」配合「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施行日期,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業別64.(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定義包含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並排除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另刪除適用條件及延後施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三、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經營業」、63.「蒸汽供應業」之施行日期已屆期,爰予刪除。 環保署強調,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油品貯存設施,促使業者確實完備防止污染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並備足預防疏漏之器材;如有洩漏,應妥善收集及處理。呼籲業者應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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